一、依據:
(一)文書處理手冊。
(二)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三)經濟部公文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檢核本局各單位及高雄辦事處文書作業情形,加強公文流程管理。
(二)針對發現優、缺點問題,由各單位自訂改善目標,再定期複查,以提
升公文品質與處理時效。
三、檢核對象:本局各單位、高雄辦事處。
四、檢核方式:
(一)由秘書室(文書科)每年辦理公文檢核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複查之。
(二)以抽查個案方式進行,抽查數量以五至十件(案)為原則,並依檢核
項目查閱各項書面資料及電子流程作業情形。
(三)所抽查之公文如已歸檔,將由檢核人員列出清單逕向檔案室調閱,俟
檢核完畢後清點還卷(密件公文並簽名密封),如尚未歸檔則請各受
檢核單位配合提供。
五、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六、檢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
1.評定成績為優等者,對於表現優異之人員,記嘉獎一次(單位以不
超過三名為原則)。
2.對於單位考列丙等以下者,則請該單位自行改善,並列為優先複查
單位。
七、公文個案分析:文書流程管理為各層級人員基本職責,對於一般公文逾處
理時限三十日案件者(未申請專案管制案件),由總稽催人員將個案分析
結果送陳後電郵該單位主管,並置於本局 Intranet /文件管理/公文處
理/公文稽催/逾處理時限三十日案件之個案分析,供同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