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檢核本署文書作業情形,培養文書
流程管理正確觀念,提高公文處理品質,爰依據文書處理手冊、文書流程
管理作業規範及經濟部公文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文檢核以本署各單位為檢核對象。
三、檢核方式:
(一)由秘書室(文書科)每年辦理公文檢核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複查之。
(二)以抽查個案方式進行,並依檢核項目查閱各項書面資料及電子流程作
業情形。
(三)所抽查之公文如已歸檔,將由檢核人員列出清單逕向檔案室調閱,俟
檢核完畢後清點還卷(密件公文並簽名密封),如尚未歸檔,各受檢
核單位應配合提供。
四、本署公文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五、檢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
1.獲評定為優等之單位,對於表現優異之人員,得予以記嘉獎一次,
且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2.獲評定為丙等以下之單位,應自行改善,並列為優先複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