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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本局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請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行政院暨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及下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有
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一、前述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
    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
    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二、人民以書面(包括傳真)陳情者,由總收文將陳情案件依文別(陳情
    書)登入文案管理系統,除本部交下列管案件送綜合企劃委員會處理
    外,其餘案件逕送承辦單位處理,另影送綜合企劃委員會(第二科)
    列管。各單位直接收到之書面陳情案件一律逕交總收文依上述方式辦
    理(不需備文)。
三、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
    聆聽陳訴後,應按陳情事項填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紀錄單」(格式如局內網站「各種表單」Z4),交由總收文比照書
    面陳情案件之處理方式辦理。
四、人民親至本局陳情者,各單位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
    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共同處理,並由承辦人員按陳情事項填
    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紀錄單」,交由總收文比照
    書面陳情案件之處理方式辦理。
五、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書面函復為原則,函復陳情人時,除副知綜合
    企劃委員會外,應併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
    查表」(格式如局內網站「各種表單」Z5)、預填收發件人資料之回
    郵信封(收件人:國際貿易局綜合企劃委員會,郵票請向外收發洽取
    ),請陳情人填答後寄還。非本局主管業務之人民陳情案件,應即函
    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六、除本部交下列管案件應依限定之處理期限處理外,人民陳情案件以一
    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單位主
    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局
    長核准展期,展期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展期辦理理由以書面先行告
    知陳情人。逾限未能辦結案件經核准展期後,應副知綜合企劃委員會
    (第二科),俟辦結後始予解除列管。
七、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者,仍依本局「局長信箱」、「電子信箱」收發
    電子郵件相關規定辦理,不另列管及併送處理情形調查表。
八、綜合企劃委員會(第二科)將定期就陳情案件之數量、類別、內容、
    處理結果及處理滿意度等,加以檢討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除供本部
    、局長及有關單位參採外,並列入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
九、附件已放置於局內網站「各種表單」Z4、5 網頁,需要者請自行下載
    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