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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鳶山堰運用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鳶山堰(以下簡稱本堰)自大漢溪引
    取之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與農業用水等標的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堰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大漢溪石門水庫下游約二十公里處,其運轉主
    要設施如下:
(一)排洪道。
(二)排砂道。
(三)河道放水口。
(四)灌溉取水口。
(五)板新淨水場抽水站。
(六)板新淨水場取水口。
(七)大湳淨水場取水口。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引取本堰攔蓄之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
      用水與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排砂道、排洪道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突發事件,危及堰體安全或嚴重影響
      供水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堰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堰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豐、枯水期時間: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為豐水期,每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止為枯水期。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堰與三峽河抽水站聯合運用,優先利用三峽河水源。


六、本堰運轉滿水位標高五十一‧五公尺,最低運轉水位四十七公尺。


七、本堰供應給水之水量經由板新淨水場抽水站、板新淨水場取水口、及
    大湳淨水場取水口放出。


八、本堰下游石頭溪圳之農業用水,由本部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
    局)與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協商分配水量,自本堰灌溉取水口放出。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堰配合石門水庫進行防洪運轉操作,不作滯洪使用。


十、在石門水庫洩洪時,應依據北水局通知開始洩洪時間及放水量,以及
    本堰水位與進水量等資料據以推估分析研判洪水到達本堰之時間及需
    要操作閘門之數量與開度。


十一、在非屬第十點之颱風或豪雨期間,應依據本堰水位與進水量等資料
      據以推估分析研判洪水到達本堰之時間及需要操作閘門之數量與開
      度。


十二、本堰配合石門水庫洩洪操作,應在本堰洩洪前一小時通知北水局,
      將洩洪之時間及可能通過本堰之水量,啟動洩洪警報系統發布洩洪
      警報,並於發布洩洪警報三十分鐘後實施警告性放水,其最初放水
      量應在三十秒立方公尺以內,警告性放水逾三十分鐘後,依當時緊
      急洩降水量之需要放水,通知警告下游河道民眾儘速離開。


十三、本堰因集水區進流量豐沛,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五十一公尺時,應在
      本堰洩洪前一小時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北水
      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相關單位,並啟動警報
      系統向下游大漢溪沿岸發布洩洪警報,促請附近民眾注意,遠離河
      岸,並於發布洩洪警報三十分鐘後實施警告性放水,其最初放水量
      應在十二秒立方公尺以內,再依當時進流量放水。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四、本堰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突發事件,危及堰體安全或嚴重影響供水,
      實施緊急運轉時,得實施緊急放水。


十五、本堰實施緊急放水,應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通知或通報,無法事
      先通知或通報時,得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六、本堰於實施緊急放水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