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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鳶山堰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7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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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鳶山堰(以下簡稱本堰)自大漢溪引取之
    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與農業用水等標的使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堰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
    台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大漢溪石門水庫下游約二十公里處,其運轉主要設
    施如下:
    (一)排洪道。
    (二)排砂道。
    (三)河道放水口。
    (四)灌溉取水口。
    (五)板新淨水場抽水站。
    (六)板新淨水場取水口。
    (七)大湳淨水場取水口。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引取本堰攔蓄之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
        水與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排砂道、排洪道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突發事件,危及堰體安全或嚴重影響供
        水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堰集水區列入警
        戒區域者。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堰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豐、枯水期時間: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為豐水期,每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止為枯水期。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
五、本堰與三峽河抽水站聯合運用,優先利用三峽河水源。
六、本堰運轉滿水位標高五十一‧五公尺,最低運轉水位四十七公尺。
七、本堰供應給水之水量經由板新淨水場抽水站、板新淨水場取水口、及大湳
    淨水場取水口放出。
八、本堰下游石頭溪圳之農業用水,由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
    北水分署)與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協商分配水量,自本堰灌溉取
    水口放出。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堰配合石門水庫進行防洪運轉操作,不作滯洪使用。
十、在石門水庫洩洪時,應依據北水分署通知開始洩洪時間及放水量,以及本
    堰水位與進水量等資料據以推估分析研判洪水到達本堰之時間及需要操作
    閘門之數量與開度。
十一、在非屬第十點之颱風或豪雨期間,應依據本堰水位與進水量等資料據以
      推估分析研判洪水到達本堰之時間及需要操作閘門之數量與開度。
十二、本堰配合石門水庫洩洪操作,應在本堰洩洪前一小時通知北水分署,將
      洩洪之時間及可能通過本堰之水量,啟動洩洪警報系統發布洩洪警報,
      並於發布洩洪警報三十分鐘後實施警告性放水,其最初放水量應在三十
      秒立方公尺以內,警告性放水逾三十分鐘後,依當時緊急洩降水量之需
      要放水,通知警告下游河道民眾儘速離開。
十三、本堰因集水區進流量豐沛,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五十一公尺時,應在本堰
      洩洪前一小時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北水分署、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並啟動警報系統向下
      游大漢溪沿岸發布洩洪警報,促請附近民眾注意,遠離河岸,並於發布
      洩洪警報三十分鐘後實施警告性放水,其最初放水量應在十二秒立方公
      尺以內,再依當時進流量放水。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四、本堰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突發事件,危及堰體安全或嚴重影響供水,實施
      緊急運轉時,得實施緊急放水。
十五、本堰實施緊急放水,應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得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六、本堰於實施緊急放水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