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
方案)有關中小企業加速投資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共同資格: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使用統一發票,且未申請「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優惠之中小企業。
(二)特定資格: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
,並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
,且下列資格需符合至少一項:
(1) 屬 5+2 產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具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服務能量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投資項目與國
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並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
,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
(2) 其投資項目與導入創新營運服務、科技整合應用或國家重點產
業政策相關。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
請:
(一)共同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公司或商業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2.最近一年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營業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
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若設立未滿一年,檢附已完
成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3.公司所屬投保單位之最近十二個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人數資料
表;若企業投保期間未達十二個月,以實際投保月份之平均投保人
數認定。
4.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如有工廠登記者,檢附工廠登記證明資料。
(二)製造業特定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應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功
能。
2.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應自行說明
符合之減碳項目。
3.至少符合下列一項資格,並應就符合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 屬 5+2 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產業
或產品項目。
(3) 國際供應鏈具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出貨(採購、銷貨等)文
件及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5) 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三)服務業特定資格相關證明文件:至少符合下列一項資格,並應就符合
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服務能量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投資項目與國家重
點產業政策相關,並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
減碳排: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智慧化功能及減碳項目等文件。
2.其投資項目與導入創新營運服務、科技整合應用或國家重點產業政
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四)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五)股東名冊。
四、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機關聯合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五、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處長及本部中小企業處處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副處長及本部中小企業處副處長兼
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部中小企業處代表一人。
(二)本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三)本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四)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六、審查會每週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均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
料。
七、廠商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
並副知本部中小企業處、本部工業局、本部商業司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
前項核定,應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逾期未完成投
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八、廠商依第三點檢附之投資計畫書,有關投資地點、生產項目、完成期限等
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
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審查會審查。
第一項變更事項為延長完成期限者,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九、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
申辦。
十、本要點審查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一、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