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
方案)有關中小企業加速投資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共同資格: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使用統一發票,且未申請歡迎臺
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優惠之中小企業。
(二)特定資格: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且逐步
落實減碳排之企業,並至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屬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五加二產
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經認定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服務能量須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
政策相關,且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
(2) 其投資項目與導入創新營運服務、科技整合應用或國家重點產
業政策相關。
(三)最近一年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各該
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十五份投資計畫書,向投資臺灣事務
所提出申請,投資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共同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2.股東結構及關係企業之相關文件。
3.最近一年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若設立未滿一年,檢附已完成申
報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所屬投保單位之最近十二個月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若投保期間未達十二個月,檢附實際投
保月份之上述資料表。
(二)符合前點第二款特定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說明資料。
(三)如有工廠登記者,檢附工廠登記證明資料;如尚未取得者,檢附用地
符合使用目的證明資料。
四、投資計畫書編列之投資資金融資計畫,中期營運週轉金金額以不超過興(
擴)建廠房(營運場所)與購置機器設備合計數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惟
經跨機關聯合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決議,得不受前開比例限制。
前項中期營運週轉金,係指用於投資計畫相關之研發、行銷或其他經費。
五、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第三點及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審查會,辦理
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六、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司長及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
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副司長及本部中小及新創企
業署副署長兼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代表一人。
(二)本部產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三)本部商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四)本部投資審議司代表一人。
(五)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參與審查。
七、審查會每週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均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
料。
審查會案件以共識決方式作成決議。
八、廠商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
並副知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本部產業發展署、本部商業發展署、財團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經理銀行。
前項核定,應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依投資計畫書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
未依核定內容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九、廠商依第三點檢附之投資計畫書,有關投資地點、生產項目、完成期限等
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提報審查會審查後
核定,並副知經理銀行及承貸金融機構。
變更事項為延長完成期限者,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十、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
申辦。
十一、本要點審查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二、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