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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西勢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西勢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及攔蓄
    並有效運用阿文溪及楠仔溪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使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
    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基隆河支流西勢溪上游,其主要運轉設施如
    下:
(一)混凝土重力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之運
      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及運用規線,如附圖,水庫水位超過下限水位時
    ,按正常需水量供應,水庫水位在下限水位以下時,應縮減供水量百
    分之十五。

六、本水庫與新山水庫及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基隆系統各抽水站(取
    水口)水源聯合運用供應各標的用水。

七、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三月豐水期間,為顧及蓄存雨水,本水庫蓄水位標
    高不得超過七十二‧○八公尺。

八、本水庫溢洪道為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二‧○八公尺時,自
    由溢流洩洪。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七十三‧五○公尺。

九、本水庫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一‧五公尺且持
    續上升時,經判斷於水庫洩洪一小時前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
    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基隆市政府、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消防局等
    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十、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開啟取出水工放水,調節水庫水位至對大
    壩不構成安全威脅。

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八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並發
      布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發布警報後放水。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