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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西勢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7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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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西勢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及攔蓄並有
    效運用阿文溪及楠仔溪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基隆河支流西勢溪上游,其主要運轉設施如下:
    (一)混凝土重力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之運轉
        。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及運用規線,如附圖,水庫水位超過下限水位時,按
    正常需水量供應,水庫水位在下限水位以下時,應縮減供水量百分之十五
    。
六、本水庫與新山水庫及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基隆系統各抽水站(取水口
    )水源聯合運用供應各標的用水。
七、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三月豐水期間,為顧及蓄存雨水,本水庫蓄水位標高不
    得超過七十二‧○八公尺。
八、本水庫溢洪道為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二‧○八公尺時,自由溢
    流洩洪。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七十三‧五○公尺。
九、本水庫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一‧五公尺且持續上
    升時,經判斷於水庫洩洪一小時前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
    第十河川分署、基隆市政府、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消防局等機關轉知所
    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十、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開啟取出水工放水,調節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
    構成安全威脅。
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八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並發布警
      報,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發布警報後放水。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