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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鑑定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


二、任務:
    辦理政府機關(軍事機關除外)及出進口人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之鑑定事項。


三、人員組合:
(一)組長: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國際貿易局派員兼任綜理本組業
      務。
(二)窗口人員:由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請適宜之機構派員擔任,辦理收件
      、分案、登錄存檔及聯絡事宜。
(三)技術專家:由本部國際貿易局依照貨品類別個案委託國防部、原子
      能委員會、工業技術研究院及其他相關機關(構)之技術專家,辦
      理鑑定事宜。


四、鑑定範圍: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貨品。


五、鑑定作業方式:
(一)政府機關(軍事機關除外)及出進口人對輸出入之貨品是否屬戰略
      性高科技貨品有疑義時;或對管制類之貨品報廢而須協助監督時,
      得檢附貨品規格說明書等資料,並填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申
      請表」(如附件一),向本組提出鑑定申請。
(二)本組於接獲鑑定申請時,應依該貨品類別轉洽相關技術專家進行書
      面鑑定、實物鑑定或現場鑑定,如該貨品性質跨屬二類以上技術,
      則由本組協調相關類別之技術專家共同鑑定。
(三)書面鑑定若有爭議或不明之處,得要求申請人檢具實物或由技術專
      家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另已進入稽查程序或函送司法機關偵辦之
      案件,以實物鑑定為限,若無法取得實物進行鑑定,方得採用書面
      鑑定;報廢之鑑定以現場實物鑑定為之。
(四)鑑定作業完成後,由技術專家製作鑑定結果表(如附件二)後,送
      交本組彙整登錄存檔並回復申請人。


六、鑑定結果處理:
    鑑定結果應定期提報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委員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