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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鑑定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貿字第1135001373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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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政府機關(軍事機關除外)及出進口人輸
    出入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事項,爰依據經濟部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規定,設置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
    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鑑定組(以下簡稱本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組人員組合如下:
    (一)組長:由本部國際貿易署派員兼任,綜理本組業務。
    (二)窗口人員:由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請適宜之機構派員擔任,辦理收件、
        分案、登錄存檔及聯絡事宜。
    (三)技術專家:由本部國際貿易署依照貨品類別個案委託國防部、核能安
        全委員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其他相關機關(構)之技術專
        家,辦理鑑定事宜。
三、本組鑑定作業方式如下:
    (一)政府機關(軍事機關除外)及出進口人對輸出入之貨品是否屬戰略性
        高科技貨品有疑義時;或對管制類之貨品報廢而須協助監督時,得檢
        附貨品規格說明書等資料,並填寫鑑定申請表,以電子方式向本組提
        出鑑定申請。
    (二)本組於接獲鑑定申請時,應依該貨品類別轉洽相關技術專家進行鑑定
        ,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如該貨品性質跨屬二類以上
        技術,則由本組協調相關類別之技術專家共同鑑定。
    (三)書面鑑定若有爭議或不明之處,得要求申請人檢具實物或由技術專家
        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另已進入稽查程序或函送司法機關偵辦之案件
        ,以實物鑑定為限,若無法取得實物進行鑑定,方得採用書面鑑定。
    (四)鑑定作業完成後,由技術專家製作鑑定結果表後,送交本組彙整登錄
        存檔並回復申請人。
四、本組應定期將鑑定結果提報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