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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稽查組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


二、任務:
    辦理政府機關(軍事機關除外)及出進口人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流向及用途之稽查事宜。


三、人員組成:
    本組工作人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派員兼任之,
    並得由貿易局協調相關單位派員支援。


四、稽查時機:
(一)定期就下列文件進行抽查:
      1.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抵達證明書、保證文件。
      2.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3.其他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相關文件。
(二)就有關檢舉案件進行稽查。


五、稽查方式與程序:
(一)書面稽查
      1.對於稽查案件,就書面資料研析案情,必要時,得函請被稽查對
        象據實提供有關資料。
      2.稽查後由稽查人員製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書面稽查報告表」(
        如附件一)。
(二)現場稽查
      對於前述書面稽查結果仍有疑義或因案情需要時,依下列程序進行
      現場稽查:
      1.協調相關單位派員組成現場稽查工作小組。
      2.擬訂稽查計畫。
      3.通知被稽查對象。
      4.現場製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現場稽查報告表」(如附件二),
        並交由被稽查對象簽名確認後收執。


六、稽查結果處理:
(一)依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稽查報告表,擬具處理意見,簽報核定。
(二)涉及刑事責任嫌疑案件,依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其他違規案件,移請貿易局議處;合乎規定案件則存檔備查。
(三)稽查案件案情重大者,應報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委
      員會議核議;其餘案件,應將稽查結果及處理情形,定期提報戰略
      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委員會議核備。


七、加工區及科學園區事業之稽查: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園區事業之稽查,準用本要點由該區管理處、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