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政府機關(軍事機關除外)及出進口人輸
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流向及用途之稽查事宜,爰依據經濟部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規定,設置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鑑定及稽查小組稽查組(以下簡稱本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組工作人員由本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派員兼任之,並得由
貿易署協調相關單位派員支援。
三、本組稽查時機如下:
(一)定期就下列文件進行抽查:
1.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抵達證明書、保證文件。
2.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3.其他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相關文件。
(二)就有關檢舉案件進行稽查。
四、本組稽查方式與程序如下:
(一)書面稽查
1.對於稽查案件,就書面資料研析案情,必要時,得函請被稽查對象
據實提供有關資料。
2.稽查後由稽查人員製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稽查報告表」(如附件
)。
(二)現場稽查
對於前述書面稽查結果仍有疑義或因案情需要時,依下列程序進行現
場稽查:
1.協調相關單位派員組成現場稽查工作小組。
2.擬訂稽查計畫。
3.通知被稽查對象。
4.現場製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稽查報告表」,並交由被稽查對象簽
名確認後收執。
五、本組稽查結果處理如下:
(一)依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稽查報告表,擬具處理意見,簽報核定。
(二)涉及刑事責任嫌疑案件,依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移請司法機關偵辦;其
他違規案件,移請貿易署議處;合乎規定案件則存檔備查。
(三)稽查案件案情重大者,應報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核議
;其餘案件,應將稽查結果及處理情形,定期提報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鑑定及稽查小組備查。
六、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及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之稽查,準用本要點由各該管理機
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