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一、依據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中小企業發展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承貸金融機構
    由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三、資金來源
    由承貸金融機構以本基金資金辦理。


四、貸款對象
    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五、貸款適用範圍
    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對於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貨品
    進口救濟案件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該產業之企業為升級轉型所需資
    本性或週轉性支出。


六、貸款額度
    每一申貸企業資本性貸款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貸款不得
    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分次申請。


七、貸款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營業場所最長十五年,寬限期最長三年;機器、設備
      最長七年,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最長五年,寬限期最長一年。
(三)前二項寬限期屆滿,借款戶仍有展延需求時,得由金融機構視其實
      際情形延長。


八、償還辦法
    本項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按月
    或按季平均攤還。


九、貸款利率
    本貸款利率最高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息。


十、保證條件
    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貸款金額十成之信用
    保證,送保期間保證費率以 0.5%計收。


十一、申貸程序及審議會議
  (一)本項貸款由申貸企業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升級轉型貸款計畫。
  (二)由承貸金融機構函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召開「貿易自由化受損產
        業升級轉型貸款」審議會議。
  (三)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將審議會議結果通知承貸金融機構辦理相關
        核貸事宜。
  (四)審議會議作業規定另訂之。


十二、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承貸金融機構負責監督動用。
  (二)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及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企業了解貸款運用情形。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借款人非經承
        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
        回其貸款。


十三、呆帳責任
      本項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
      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
      糾正之處置。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承貸金融機構授信審查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五、本要點經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