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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推動商圈店家行動支付促進消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絡商圈經濟、促進商圈商業發
    展,與行動支付業者合作,推廣商圈行動支付普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圈: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本處,並經本處公告
         於指定網站之商業街區。
   (二)商圈店家:指位於商圈,已與本處合作之行動支付業者簽約,
         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或依法辦理稅籍
         登記,且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
         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    
        (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
         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
         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三、申請人之資格要件如下: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
         為金融機構或營業項目包含「電子支付業」或「第三方支付服
         務業」。
   (二)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三)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四)就本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五)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六)最近三年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四、申請人應檢具促進商圈消費並擴大商圈店家使用行動支付普及率方案
    之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於本處公告受理案件
    期間,向本處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料。
   (二)創意行銷活動規劃說明,內容應包含規劃合作之商圈及預計店
         家數、提供消費者至商圈店家以行動支付之消費,獲得現金或
         等值點數回饋之方式。
         但前述消費,不得包含儲值交易、菸品購買、繳費、轉帳及其
         他代收費用之消費行為。
   (三)規劃合作之商圈店家,應包含餐飲、住宿、批發及零售業至少
         二種以上之行業別。
   (四)各活動所搭配之回饋方案內容及期間說明。
   (五)預估達成營業額、預估自提回饋金額、申請金額及前述數據估
         算方式之說明。
   (六)使消費者易於查詢或識別參與活動店家之作法說明。
   (七)申請人現有之商圈簽約店家數及使用行動支付服務會員數說明
         。

五、本處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
    前項申請案之審查作業採二階段方式進行,先由本處進行書面審查資
    格要件,再由審查委員進行計畫內容之審查,並簽陳本處首長核定。

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未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後而屆期未補正完全。
   (二)不符第三點規定之資格要件。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或聲明申請補助之情事。
   (四)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七、經本處核定之申請案,申請人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核定經費,限用於回饋之現金或等值點數。回饋之對象,以消
         費者使用行動支付方式至商圈店家之消費行為為限。
   (二)前款消費,於執行期間由本處提供消費金額百分之十回饋,申
         請人另應提供消費金額百分之五以上回饋。
   (三)申請人應不定期辦理回饋活動,該活動除由本處提供消費金額
         百分之十回饋外,申請人另應提供消費金額百分之十以上回饋
         。
   (四)每一帳戶每月回饋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元或等值點數,單筆回饋
         上限由申請人自行定之。
   (五)每二週定期回報執行情形,包含各商圈店家清冊、交易金額、
         交易筆數、回饋點數或現金等資訊。除定期回報外,申請人並
         應配合本處進度管控之需要,即時回報執行情形。
   (六)應建立防弊機制並進行異常偵測。
   (七)應配合政策推廣或參與相關說明會及活動。

八、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得按月或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據領據及交易紀錄清冊
         等資料辦理請款。相關請款資料格式及內容,另訂之。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處
         審核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三)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核定申請案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依約解除契約
    ,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或聲明申請補助之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或執行方案所載內容不符。
   (三)補助款挪為他用。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經本處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五)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申請人執行申請案之內容時,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申
    請人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處涉訟或應對第三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申請人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律師服務費等
    因訴訟衍生之一切費用。

十一、本處得監督及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案執行情形,如申請人有未依核定
      內容執行之情事者,本處得廢止補助、停止撥付款項,並追回已撥
      付款項。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支應,經費用途全
      數用於活動回饋之業務費用,如經費支應完畢,本處得要求申請人
      提前中止活動並公告。

十三、本要點核定之申請案,其執行時間自核定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十四、本處就本要點所定之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五、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