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內銷檢驗登記申請作業程序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凡商品經公告須申請檢驗登記者,其申請人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登記。


二、申請人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人應填寫檢附「內銷檢驗登記申請書」(表 AAP-01)。
(二)申請人之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
      明文件等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
(三)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三、審核及給號作業
 (一) 檢驗機關受理後應查明有無取得商品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或商品
      型式認可等指定代碼。
      1.若無代碼者,由系統依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檢驗登記號碼編碼
        原則 (表 ARE-01)  編碼自動給號。
      2.若有代碼者,其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延用原取得商品驗證登錄 (例
        R12345) 、符合性聲明 (例 D12345)  或商品型式認可 (例 T12
        345)  之代碼 (例 12345) 。
 (二) 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申請人,嗣後報驗應施檢驗商品時,其
      本體或包裝上應標印檢驗機關所給予之內銷檢驗登記號碼 (申請登
      記前已取得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者,另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


四、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核發作業
 (一) 申請內銷檢驗登記,經審核同意後,由檢驗機關核發內銷檢驗商品
      登記證 (表 ACE-01) (紙張規格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
 (二)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由檢驗機關發證,並加蓋鋼印。


五、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者,其登記事項如申請人、代表人、地址有
    變更或遷移時,應向原登記之檢驗機關申請異動登記,申請人於辦理
    異動時,應填寫檢附「內銷檢驗登記申請書」(表 AAP-01 )、相關
    異動證明文件影本(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及繳回異動前之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正本(未當場檢附原證正本者,應於自案件申請
    日起十五日內繳回)。申請人於填寫該申請書時,應註明原登記號碼
    及申請人與代表人簽章外,得僅就異動部分填寫,其受理、審核及標
    印等作業同第三點規定換發新證。


六、(刪除)


七、證書作業費用:內銷檢驗登記 (含異動) 不收取證書之證照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