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商品經公告須申請檢驗登記者,其申請人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登記。
二、申請人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人應填寫檢附「內銷檢驗登記申請書」(表 AAP-01)。
(二)申請人之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
明文件等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
(三)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三、審核及給號作業
(一) 檢驗機關受理後應查明有無取得商品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或商品
型式認可等指定代碼。
1.若無代碼者,由系統依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檢驗登記號碼編碼
原則 (表 ARE-01) 編碼自動給號。
2.若有代碼者,其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延用原取得商品驗證登錄 (例
R12345) 、符合性聲明 (例 D12345) 或商品型式認可 (例 T12
345) 之代碼 (例 12345) 。
(二) 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申請人,嗣後報驗應施檢驗商品時,其
本體或包裝上應標印檢驗機關所給予之內銷檢驗登記號碼 (申請登
記前已取得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者,另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
四、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核發作業
(一) 申請內銷檢驗登記,經審核同意後,由檢驗機關核發內銷檢驗商品
登記證 (表 ACE-01) (紙張規格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
(二)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由檢驗機關發證,並加蓋鋼印。
五、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者,其登記事項如申請人、代表人、地址有
變更或遷移時,應向原登記之檢驗機關申請異動登記,申請人於辦理
異動時,應填寫檢附「內銷檢驗登記申請書」(表 AAP-01 )、相關
異動證明文件影本(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及繳回異動前之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正本(未當場檢附原證正本者,應於自案件申請
日起十五日內繳回)。申請人於填寫該申請書時,應註明原登記號碼
及申請人與代表人簽章外,得僅就異動部分填寫,其受理、審核及標
印等作業同第三點規定換發新證。
六、(刪除)
七、證書作業費用:內銷檢驗登記 (含異動) 不收取證書之證照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