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商品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須申請檢驗登記者,其
申請人向本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檢驗登記,應
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人應填寫檢附「內銷檢驗登記申請書」(表 AAP-01)。
(二)申請人之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
文件等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
(三)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三、審核及給號作業
(一)檢驗機關受理後應查明有無取得商品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或商品型
式認可等指定代碼。
1.若無代碼者,由系統依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檢驗登記號碼編碼原
則(表 ARE-01 )編碼自動給號。
2.若有代碼者,其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沿用原取得商品驗證登錄(例 R
12345 )、符合性聲明(例 D12345 )或商品型式認可(例 T1234
5 )之代碼(例 12345)。
(二)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申請人,嗣後報驗應施檢驗商品時,除另
有規定免標示或得於包裝上標示外,其本體應標印檢驗機關所給予之
內銷檢驗登記號碼。
四、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核發作業
(一)申請內銷檢驗登記,經審核同意後,由檢驗機關核發內銷檢驗商品登
記證(表 ACE-01)(紙張規格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由檢驗機關發證,並加蓋鋼印。
五、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者,其登記事項如申請人、代表人、地址有變更
或遷移時,應向原登記之檢驗機關申請異動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異動時,
應填寫檢附「內銷檢驗登記申請書」(表 AAP-01 )、相關異動證明文件
影本(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及繳回異動前之內銷檢驗商品登記
證正本(未當場檢附原證正本者,應於自案件申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
申請人於填寫該申請書時,應註明原登記號碼及申請人與代表人簽章外,
得僅就異動部分填寫,其受理、審核及標印等作業同第三點規定換發新證
。
六、(刪除)
七、證書作業費用:內銷檢驗登記(含異動)不收取證書之證照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