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規範中央管河川、海堤及區域排水附屬水
門 (以下簡稱水門) 之操作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水門之操作由該水門所在之河川、海堤及區域排水之轄管本部水利署
所屬河川局 (以下簡稱河川局) 負責,並應指定專人 (以下簡稱管理
人員) 辦理。
三 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自動水門以其內外水位差自動啟閉,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確認門框
、門體、水封座面無雜物堆積,結構無損壞,閘門可正常止逆水,
並應試動水門,以確認其靈活及功能良好。
(二) 手動、電動水門及緊急預備水門平時保持開啟狀態,無設置自動水
門或自動水門故障時,當外水位高於內水位時應關閉以防止倒灌,
俟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再適度開啟排除內水,管理人員在水門開啟
之過程應全程監視,並保持警戒,隨時注意水門內外水位差,當水
門外水位再上漲達到高於內水位致有倒灌情形時,應即關閉水門。
四 河川局操作水門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致無法正常操作時,應即採取
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後報本部水利署。
五 淡水河水系屬台灣省範圍河段之水門,除由原該河段管理機關比照本
規定操作外,在颱風、豪雨警報期間由第十河川局「淡水河防洪指揮
中心」統一指揮並與都市雨水下水道抽水站配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