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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石門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2 年 08 月 20 日
一  經濟部為規範石門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轄管各水門啟用之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  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制排水門、
    制排兼用水門、分水水門、退水水門、排砂閘門等八類。


四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
      調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 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
      於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 制水水門:依灌溉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
      全開。
 (四) 制排水門:平時保持全開,無灌溉需求時關閉截阻水源,並經由退
      水水門排除;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五) 制排兼用水門:兼具制水水門及制排水門功能,依實需機動調整啟
      、閉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六) 分水水門:依灌溉用水計畫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
      閉。
 (七) 退水水門:即統稱為放水水門。灌溉期或渠道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
      關閉;豪大雨或危及渠道安全負荷時或歲修期則全開。
 (八) 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五  水利會轄管設有放水警報之水門,於放水前十分鐘系統將自動對下游
    持續發布警報三分鐘;如遇緊急狀況或自動系統故障時,則改以手動
    操作施行發布;系統亦可依實需調整設定發布時機及持續時間。


六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制排水門及
    分水水門等應即關閉;排水水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制水
    水門、制排兼用水門、退水水門及排砂閘門等應即開啟。


七  水利會轄管池塘無溢洪構造者,係以取水水門調控蓄水量,如豪大雨
    或趨近滿水位時,取水水門應即開啟調節;下游相關灌溉用水門則視
    實需調整啟、閉度,相關放水水門則應全開。


八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主要水門則以現場電動操作為
    原則,如因暴風雨或交通受阻等特殊狀況,致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
    時,始以遙控電動操作之;另如屬重要大型水門者,應附設汽油引擎
    ,以備停電時緊急啟動使用。


九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十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



十一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
      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