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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石門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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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規範石門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啟用之標準
    、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制排水門、制排
    兼用水門、分水水門、退水水門、排砂閘門等八類。
四、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調
        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於
        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制水水門:依灌溉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
        開。
    (四)制排水門:平時保持全開,無灌溉需求時關閉截阻水源,並經由退水
        水門排除;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五)制排兼用水門:兼具制水水門及制排水門功能,依實需機動調整啟、
        閉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六)分水水門:依灌溉用水計畫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
    (七)退水水門:即統稱為放水水門。灌溉期或渠道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關
        閉;豪大雨或危及渠道安全負荷時或歲修期則全開。
    (八)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五、水利會轄管設有放水警報之水門,於放水前十分鐘系統將自動對下游持續
    發布警報三分鐘;如遇緊急狀況或自動系統故障時,則改以手動操作施行
    發布;系統亦可依實需調整設定發布時機及持續時間。
六、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制排水門及分水
    水門等應即關閉;排水水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制水水門、制
    排兼用水門、退水水門及排砂閘門等應即開啟。
七、水利會轄管池塘無溢洪構造者,係以取水水門調控蓄水量,如豪大雨或趨
    近滿水位時,取水水門應即開啟調節;下游相關灌溉用水門則視實需調整
    啟、閉度,相關放水水門則應全開。
八、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主要水門則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
    ,如因暴風雨或交通受阻等特殊狀況,致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時,始以
    遙控電動操作之;另如屬重要大型水門者,應附設汽油引擎,以備停電時
    緊急啟動使用。
九、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十、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十一、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
      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