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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一、經濟部為規範彰化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轄管各水門啟用之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制排水門、
    制排兼用水門、分水水門、放水水門、排砂閘門、橡皮壩等九類。


四、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
      調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 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
      於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 制水水門:依灌溉計畫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耕或歲修
      期則全開。
 (四) 制排水門:平時關閉截阻水源灌溉,剩餘水經由溢洪道排除;豪大
      雨及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五) 制排兼用水門:兼具制水水門及制排水門功能,依實際需要機動調
      整啟、閉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六) 分水水門:依灌溉用水計畫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
      閉。
 (七) 放水水門:灌溉期或渠道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關閉,豪大雨或危及
      渠道安全負荷時或歲修期則全開。
 (八) 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九) 橡皮壩:蓄水位逾橡皮壩袋體高度七分之一時,即自動排氣倒伏,
      俟需水時再以手動操作充氣起立;系統設備亦可依實需調整設定自
      動倒伏水位。


五、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及分水水門等
    應即關閉;排水水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制水水門、制排
    水門、制排兼用水門、放水水門及排砂閘門等應即開啟;橡皮壩則應
    排氣倒伏。


六、水利會轄管大型制排水門、制排兼用水門及放水水門,於放水前三十
    分通知下游相關工作站配合調節水量。


七、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電動水門應附設汽油引擎或發
    電機,以備停電時緊急啟動使用。


八、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九、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


十、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
    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