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規範彰化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啟用之標準
、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制排水門、制排
兼用水門、分水水門、放水水門、排砂閘門、橡皮壩等九類。
四、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調
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於
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制水水門:依灌溉計畫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耕或歲修期
則全開。
(四)制排水門:平時關閉截阻水源灌溉,剩餘水經由溢洪道排除;豪大雨
及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五)制排兼用水門:兼具制水水門及制排水門功能,依實際需要機動調整
啟、閉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六)分水水門:依灌溉用水計畫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
(七)放水水門:灌溉期或渠道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關閉,豪大雨或危及渠
道安全負荷時或歲修期則全開。
(八)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九)橡皮壩:蓄水位逾橡皮壩袋體高度七分之一時,即自動排氣倒伏,俟
需水時再以手動操作充氣起立;系統設備亦可依實需調整設定自動倒
伏水位。
五、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及分水水門等應即
關閉;排水水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制水水門、制排水門、制
排兼用水門、放水水門及排砂閘門等應即開啟;橡皮壩則應排氣倒伏。
六、水利會轄管大型制排水門、制排兼用水門及放水水門,於放水前三十分通
知下游相關工作站配合調節水量。
七、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電動水門應附設汽油引擎或發電機
,以備停電時緊急啟動使用。
八、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九、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十、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