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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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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規範彰化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啟用之標準
    、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制排水門、制排
    兼用水門、分水水門、放水水門、排砂閘門、橡皮壩等九類。
四、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調
        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於
        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制水水門:依灌溉計畫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耕或歲修期
        則全開。
    (四)制排水門:平時關閉截阻水源灌溉,剩餘水經由溢洪道排除;豪大雨
        及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五)制排兼用水門:兼具制水水門及制排水門功能,依實際需要機動調整
        啟、閉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六)分水水門:依灌溉用水計畫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
    (七)放水水門:灌溉期或渠道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關閉,豪大雨或危及渠
        道安全負荷時或歲修期則全開。
    (八)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九)橡皮壩:蓄水位逾橡皮壩袋體高度七分之一時,即自動排氣倒伏,俟
        需水時再以手動操作充氣起立;系統設備亦可依實需調整設定自動倒
        伏水位。
五、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及分水水門等應即
    關閉;排水水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制水水門、制排水門、制
    排兼用水門、放水水門及排砂閘門等應即開啟;橡皮壩則應排氣倒伏。
六、水利會轄管大型制排水門、制排兼用水門及放水水門,於放水前三十分通
    知下游相關工作站配合調節水量。
七、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電動水門應附設汽油引擎或發電機
    ,以備停電時緊急啟動使用。
八、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九、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十、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