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為規範北基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轄管各水門啟用之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維護管理,並指派專人辦理操作
事宜。
三 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制水水門等二類。
四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
調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 制水水門:依灌溉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
全開。
五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應即關閉;制
水水門應即開啟。
六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均以手動操作為原則。
七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八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
九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
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