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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北基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2 年 11 月 18 日
一  經濟部為規範北基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轄管各水門啟用之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維護管理,並指派專人辦理操作
    事宜。


三  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制水水門等二類。


四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
      調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 制水水門:依灌溉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
      全開。


五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應即關閉;制
    水水門應即開啟。


六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均以手動操作為原則。


七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八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


九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
    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