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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北基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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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規範北基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啟用之標準
    、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維護管理,並指派專人辦理操作事宜
    。
三、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制水水門等二類。
四、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調
        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制水水門:依灌溉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
        開。
五、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應即關閉;制水水
    門應即開啟。
六、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均以手動操作為原則。
七、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八、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九、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