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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2 年 11 月 04 日
一  經濟部為規範雲林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轄管各水門啟用之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維護管理,並指派專人辦理操作
    事宜。


三  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分水水門、
    退水水門、排砂閘門、自動水門、防潮閘門、排洪閘門、倒伏壩、橡
    皮壩等十一類。


四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取水水門:作物灌溉或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依計畫需水量全開或
      調整開度;停止通水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 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
      於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 制水水門:依灌溉或輸送特定用水標的計畫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
      取水源,停止通水或歲修期則全開。
 (四) 分水水門:依灌溉計畫需水量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灌或歲修期則
      全閉。
 (五) 退水水門:即通稱之放水水門。灌溉期或渠道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
      關閉;豪大雨或危及渠道安全負荷時應調整開度,採取緊急措施排
      放餘水,以維渠道安全;又歲修期則全開。
 (六) 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七) 自動水門:農田低窪地排水路於洪汛期,外水位高於內水位即自動
      關閉;內水位高於外水位即自動開啟。
 (八) 防潮閘門:設於濱海感潮地帶,漲潮時外水位高於內水位即關閉;
      內水位高於外水位即開啟。
 (九) 排洪閘門:控制埤池水位及排洪之用,平時全閉;洪汛期埤池超過
      計畫蓄水位,即開啟閘門控制調節。
 (十) 倒伏壩:灌溉期全閉蓄水,其蓄水位超過設定水位高即自動傾倒排
      放;停灌或歲修期間,除蓄水池外全開。
 (十一) 橡皮壩:灌溉期間充氣蓄水;蓄水位超過設定水位高即自動排氣
        倒伏洩水,停灌期間則排氣倒伏。



五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停止通水期間,取水水門、分
    水水門等應即關閉;排水水門、防潮閘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
    閉;制水水門、退水水門、排砂閘門、倒伏壩等應即開啟;排洪閘門
    有排洪需要時即開啟並控制調節;自動水門仍以內、外水位差自動啟
    、閉;橡皮壩則應排氣倒伏。


六  水利會轄管設有放水擴音器設備之水門,於進水或放水前十分鐘先廣
    播,請民眾切勿進入該渠道,以免發生危險。另輸水量較大具有危險
    者,於進水或放水時分次 (二至三次) 開啟水門,每次間隔約十五鐘
    ,由低水位逐漸調節增加至計畫流量。


七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主要水門則以現場電動操作為
    原則,如因暴風雨或颱風來襲造成電力中斷時,則以手動操作之;另
    如屬重要大型水門者,應附設發電機,以備停電時緊急啟動使用。


八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九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


十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
    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