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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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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規範雲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啟用之標準
    、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維護管理,並指派專人辦理操作事宜
    。
三、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分水水門、退水
    水門、排砂閘門、自動水門、防潮閘門、排洪閘門、倒伏壩、橡皮壩等十
    一類。
四、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水門:作物灌溉或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依計畫需水量全開或調
        整開度;停止通水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於
        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制水水門:依灌溉或輸送特定用水標的計畫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
        水源,停止通水或歲修期則全開。
    (四)分水水門:依灌溉計畫需水量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灌或歲修期則全
        閉。
    (五)退水水門:即通稱之放水水門。灌溉期或渠道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關
        閉;豪大雨或危及渠道安全負荷時應調整開度,採取緊急措施排放餘
        水,以維渠道安全;又歲修期則全開。
    (六)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七)自動水門:農田低窪地排水路於洪汛期,外水位高於內水位即自動關
        閉;內水位高於外水位即自動開啟。
    (八)防潮閘門:設於濱海感潮地帶,漲潮時外水位高於內水位即關閉;內
        水位高於外水位即開啟。
    (九)排洪閘門:控制埤池水位及排洪之用,平時全閉;洪汛期埤池超過計
        畫蓄水位,即開啟閘門控制調節。
    (十)倒伏壩:灌溉期全閉蓄水,其蓄水位超過設定水位高即自動傾倒排放
        ;停灌或歲修期間,除蓄水池外全開。
    (十一)橡皮壩:灌溉期間充氣蓄水;蓄水位超過設定水位高即自動排氣倒
          伏洩水,停灌期間則排氣倒伏。
五、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停止通水期間,取水水門、分水水
    門等應即關閉;排水水門、防潮閘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制水
    水門、退水水門、排砂閘門、倒伏壩等應即開啟;排洪閘門有排洪需要時
    即開啟並控制調節;自動水門仍以內、外水位差自動啟、閉;橡皮壩則應
    排氣倒伏。
六、水利會轄管設有放水擴音器設備之水門,於進水或放水前十分鐘先廣播,
    請民眾切勿進入該渠道,以免發生危險。另輸水量較大具有危險者,於進
    水或放水時分次(二至三次)開啟水門,每次間隔約十五鐘,由低水位逐
    漸調節增加至計畫流量。
七、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主要水門則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
    ,如因暴風雨或颱風來襲造成電力中斷時,則以手動操作之;另如屬重要
    大型水門者,應附設發電機,以備停電時緊急啟動使用。
八、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九、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十、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