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
稱本方案)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非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認定之中小企業。
(二)未取得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資格之企業。
(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
,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
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 屬 5+2 產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需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投資項目
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並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
,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二)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三)適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功能
。
2.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自行說明符
合之減碳項目。
3.屬 5+2 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4.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產業或產
品項目。
5.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6.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出貨(採購、銷貨等)文件及
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7.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8.服務能量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
智慧化功能相關之說明文件。
四、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部會聯合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五、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處長及本部工業局局長兼任之;
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副處長及本部工業局副局長兼任之;其
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六、審查會每周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
料。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管理會、本部工業局、本部商業司、投資臺灣事務所及其所屬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前項核定,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於三年或經本部同意展延之期間內完成投
資,未依期限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八、經核定之投資計畫書,其投資地點、生產或營運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如
有變更時,廠商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
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審查會議審查。
第一項變更事項為延長完成期限者,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九、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
申辦。
十、(刪除)
十一、本要點審查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二、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者外,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