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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4510195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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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
    稱本方案)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非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認定之中小企業。
    (二)未取得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資格之企業或為外人投資企業。
    (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需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並逐步
          落實減碳排之企業,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 屬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 5+2  產
              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經認定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需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且投資項目與國家重
          點產業政策相關,並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
    (四)最近一年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各該
        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投資計畫書十五份,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請;投資計畫書應包含
    下列項目:
    (一)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符合前點第三款適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說明資料。
    (三)如為外人投資者,檢附股東結構之相關文件。
    (四)如有工廠登記者,檢附工廠登記證明資料。

四、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部會聯合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五、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副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副署長兼
    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本部投資審議司代表一人。
    (四)本部商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參與審查。

六、審查會每周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
    料。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管理會、本部產業發展署、本部商業發展署、投資臺灣事務所、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經理銀行。
    前項核定,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依投資計畫書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未
    依核定內容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八、經核定之投資計畫書,其投資地點、生產或營運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如
    有變更時,廠商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提報審查會審查後
    核定。
    第一項變更事項為延長完成期限者,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九、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
    申辦。

十、(刪除)
十一、本要點審查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二、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者外,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