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
稱本方案)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非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認定之中小企業。
(二)未取得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資格之企業或為外人投資企業。
(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需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並逐步
落實減碳排之企業,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 屬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 5+2 產
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經認定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需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且投資項目與國家重
點產業政策相關,並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
(四)最近一年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各該
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投資計畫書十五份,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請;投資計畫書應包含
下列項目:
(一)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符合前點第三款適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說明資料。
(三)如為外人投資者,檢附股東結構之相關文件。
(四)如有工廠登記者,檢附工廠登記證明資料。
四、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部會聯合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五、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副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副署長兼
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本部投資審議司代表一人。
(四)本部商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參與審查。
六、審查會每周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
料。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管理會、本部產業發展署、本部商業發展署、投資臺灣事務所、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經理銀行。
前項核定,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依投資計畫書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未
依核定內容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八、經核定之投資計畫書,其投資地點、生產或營運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如
有變更時,廠商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提報審查會審查後
核定。
第一項變更事項為延長完成期限者,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九、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
申辦。
十、(刪除)
十一、本要點審查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二、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者外,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