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感謝創業達四十年以上歷史悠久廠商對促進工商發展及就業之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廠商,由本部頒發創業四十年以上感謝狀乙紙:
(一)製造業。
(二)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創業達四十年以上未滿五十年,且目前正常營運。
(四)近二年無重大工安衛、環保及其他違法事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廠商,由本部頒發創業五十年以上感謝狀乙紙及獎盃乙座:
(一)製造業。
(二)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創業達五十年以上,且目前正常營運。
(四)近二年無重大工安衛、環保及其他違法事件。
四、辦理甄選流程,由本部工業局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各特定區之主管機關,提出符合前二點規定之廠商推薦名單,再由本部工業局送請本部中部辦公室協助確認該名單,於確認後由本部工業局函陳本部核定,由本部製作感謝狀及獎盃。
五、獲選之廠商,由本部於每年全國工業節慶祝活動,依據創業達四十年以上未滿五十年或五十年以上之情形,分別頒發感謝狀(感謝狀樣張如附件)或感謝狀及獎盃。
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條件之廠商,頒發次數合計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