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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頒發創業四十年以上歷史悠久廠商感謝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10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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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感謝創業達四十年以上歷史悠久廠商對促進工
    商發展及就業之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廠商,由本部頒發創業四十年以上感謝狀乙紙:
    (一)製造業。
    (二)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創業達四十年以上未滿五十年,且目前正常營運。
    (四)近二年無重大工安衛、環保及其他違法事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廠商,由本部頒發創業五十年以上感謝狀乙紙及獎盃乙座
    :
    (一)製造業。
    (二)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創業達五十年以上,且目前正常營運。
    (四)近二年無重大工安衛、環保及其他違法事件。
四、辦理甄選流程,由本部產業發展署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工廠管理
    輔導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各特定區之主管機關,提出符合前二點規定之
    廠商推薦名單,再由本部產業發展署函陳本部核定,由本部製作感謝狀及
    獎盃。
五、獲選之廠商,由本部於每年全國工業節慶祝活動,依據創業達四十年以上
    未滿五十年或五十年以上之情形,分別頒發感謝狀(感謝狀樣張如附件)
    或感謝狀及獎盃。
    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條件之廠商,頒發次數合計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