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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鹽水埤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規範鹽水埤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各水
    門之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縣鹽水溪支流茄苳溪上游,供應農業用水目標使用,
    由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為管理機構,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 大壩:滾壓式土壩,壩高八.五公尺,壩頂長四百二十公尺,壩頂
      標高三十三公尺,壩頂寬六公尺。
 (二) 溢洪道:閘門控制溢流堰,後接明渠陡槽,堰頂標高二十八公尺,
      設弧型閘門四座,每座寬四公尺,高二.八五公尺。設計排洪量一
      百二十秒立方公尺。
 (三) 出水口:取水口底標高為二十四.四公尺,設矩形閘門乙座,閘門
      寬○.八公尺、高○.八公尺。最大放水量○.二秒立方公尺。
 (四) 緊急溢洪道:堰頂標高三十一.六公尺,寬三十八.五公尺,最大
      排洪量十二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啟用時機及操作規定如下:
 (一) 平時全閉,必要時於實施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緊急運轉或檢修
      維護開啟。
 (二) 閘門由左岸至右岸依序為一至四號閘門,閘門開啟優先順序為二號
      閘門、三號閘門、一號閘門、四號閘門。
 (三) 閘門啟用以二門同時等量運用為原則,不足時,得增至四門同時等
      量運用。但必要時亦得使用一門單獨運轉。
 (四) 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
 (五) 設有電動操作裝置,啟用時在溢洪道附設機箱操作。


五、出水口閘門操作規定為平時全閉,在供應需水時開啟。開啟時,由人
    力操作啟閉。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