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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鹽水埤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23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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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鹽水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市鹽水溪支流茄苳溪上游,供應農業用水目標使用,由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為管理機關,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式土壩,壩高八.五公尺,壩頂長四百二十公尺,壩頂標
        高三十三公尺,壩頂寬六公尺。
    (二)溢洪道:閘門控制溢流堰,後接明渠陡槽,堰頂標高二十八公尺,設
        弧型閘門四座,每座寬四公尺,高二.八五公尺。設計排洪量一百二
        十秒立方公尺。
    (三)出水口:取水口底標高為二十四.四公尺,設矩形閘門乙座,閘門寬
        ○.八公尺、高○.八公尺。最大放水量○.二秒立方公尺。
    (四)緊急溢洪道:堰頂標高三十一.六公尺,寬三十八.五公尺,最大排
        洪量十二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啟用時機及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必要時於實施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緊急運轉或檢修維
        護開啟。
    (二)閘門由左岸至右岸依序為一至四號閘門,閘門開啟優先順序為二號閘
        門、三號閘門、一號閘門、四號閘門。
    (三)閘門啟用以二門同時等量運用為原則,不足時,得增至四門同時等量
        運用。但必要時亦得使用一門單獨運轉。
    (四)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
    (五)設有電動操作裝置,啟用時在溢洪道附設機箱操作。
五、出水口閘門操作規定為平時全閉,在供應需水時開啟。開啟時,由人力操
    作啟閉。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