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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虎頭埤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規範虎頭埤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各水
    門之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縣鹽水溪支流茄苓崁溪上游,由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
    會為管理機構,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 大壩:滾壓式土壩,壩高十五.三公尺,壩頂長四百七十公尺,壩
      頂標高三十九公尺,壩頂寬五.五公尺。
 (二) 溢洪道:分閘門控制溢洪口與自由溢洪口,後接明渠陡槽。閘門控
      制溢洪口堰頂標高三十五.一八公尺,自由溢洪口堰頂標高三十六
      .四公尺。閘門控制溢洪口設控制閘門十座,每座高一.六公尺,
      寬二公尺。自由溢洪口可採閘板式提高溢洪口頂高十孔,固定三孔
      ,總長十六公尺。計畫排洪量五十秒立方公尺,最大設計排洪量七
      十八.七秒立方公尺。水庫水位與自然溢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三) 出水口:取水口底標高為三十.七公尺,取水口設矩形閘門乙座,
      閘門寬○.八公尺、高○.八公尺。最大放水量○.五秒立方公尺
      。


四、溢洪道閘門啟用時機及操作規定如下:
 (一) 平時全閉,必要時於實施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緊急運轉或檢修
      維護開啟。
 (二) 閘門由左岸至右岸依序為一至十號閘門,閘門開啟優先順序為三號
      閘門、四號閘門、五號閘門、六號閘門、七號閘門、八號閘門、一
      號閘門、二號閘門、九號閘門、十號閘門。
 (三) 閘門啟用時,優先啟用電動閘門六座,以同時等量運用為原則,並
      配合所需洩洪水量增開手動閘門;必要時亦得視需求啟用部分閘門
      運轉。
 (四) 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五) 電動閘門啟用時在溢洪道附設機箱操作。


五、出水口閘門操作規定為平時全閉,在供應用水時啟用供給灌溉之用。
    啟閉時,以人力操作啟閉。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