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虎頭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市鹽水溪支流茄苓崁溪上游,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
理處為管理機關,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式土壩,壩高十五.三公尺,壩頂長四百七十公尺,壩頂
標高三十九公尺,壩頂寬五.五公尺。
(二)溢洪道:分閘門控制溢洪口與自由溢洪口,後接明渠陡槽。閘門控制
溢洪口堰頂標高三十五.一八公尺,自由溢洪口堰頂標高三十六.四
公尺。閘門控制溢洪口設控制閘門十座,每座高一.六公尺,寬二公
尺。自由溢洪口可採閘板式提高溢洪口頂高十孔,固定三孔,總長十
六公尺。計畫排洪量五十秒立方公尺,最大設計排洪量七十八.七秒
立方公尺。水庫水位與自然溢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三)出水口:取水口底標高為三十.七公尺,取水口設矩形閘門乙座,閘
門寬○.八公尺、高○.八公尺。最大放水量○.五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啟用時機及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必要時於實施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緊急運轉或檢修維
護開啟。
(二)閘門由左岸至右岸依序為一至十號閘門,閘門開啟優先順序為三號閘
門、四號閘門、五號閘門、六號閘門、七號閘門、八號閘門、一號閘
門、二號閘門、九號閘門、十號閘門。
(三)閘門啟用時,優先啟用電動閘門六座,以同時等量運用為原則,並配
合所需洩洪水量增開手動閘門;必要時亦得視需求啟用部分閘門運轉
。
(四)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五)電動閘門啟用時在溢洪道附設機箱操作。
五、出水口閘門操作規定為平時全閉,在供應用水時啟用供給灌溉之用。啟閉
時,以人力操作啟閉。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