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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內埔子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規範內埔子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各水
    門之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嘉義縣牛稠溪上游,由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為管理機構
    ,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 大壩:滾壓式土壩,壩高二十六公尺,壩頂長一百七十二公尺,壩
      頂標高六十三公尺,壩頂寬三公尺。
 (二) 溢洪道:自由溢洪道後接明渠陡槽。堰頂標高六十公尺,堰頂寬二
      十六.二公尺。水庫水位與溢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三) 放水設施:設置捲揚式放水閘門乙座。閘門寬一公尺,高一公尺。
      最大供水量○.五五二秒立方公尺,最大放水量二.五秒立方公尺
      。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四、放水設施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取水閘門平時全閉,在供應需水時開啟。啟閉時,由人力操作啟閉
      ,並依量水堰流量調節閘門開度。
 (二) 放水閘門平時全閉,於實施清除水庫淤砂、調節性放水、緊急運轉
      或檢修維護必要時開啟。閘門之啟用以全開全閉為原則,啟閉時,
      由人力操作啟閉。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六、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