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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內埔子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2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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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內埔子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嘉義縣牛稠溪上游,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為管理機
    關,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式土壩,壩高二十六公尺,壩頂長一百七十二公尺,壩頂
        標高六十三公尺,壩頂寬三公尺。
    (二)溢洪道:自由溢洪道後接明渠陡槽。堰頂標高六十公尺,堰頂寬二十
        六.二公尺。水庫水位與溢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三)放水設施:設置電動螺桿式制水閘門乙座。閘門寬一公尺,高一公尺
        。最大供水量○.五五二秒立方公尺,最大放水量二.五秒立方公尺
        。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四、放水設施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閘門平時全閉,在供應需水時開啟。啟閉時,由電動操作啟閉,
        並依量水堰流量調節閘門開度。
    (二)放水閘門平時全閉,於實施清除水庫淤砂、調節性放水、緊急運轉或
        檢修維護必要時開啟。閘門之啟用以全開全閉為原則,啟閉時,由電
        動操作啟閉。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六、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