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使標準檢驗局各轄區檢驗單位處理檢驗不合格機械、電機及電子類
商品 (以下簡稱機電類商品) 重新報驗申請案能有一致性,特訂定本
處理原則。
二 經檢驗不合格機電類商品,符合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檢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者,得申請重新報驗。
前項改善計畫涉及原廠技術者,應檢附原廠同意改善計畫之文件及進
口報單影本。但不合格原因係因檢驗標準之測試方法與國外標準之規
定不同者,得免檢附。
三 申請同意重新報驗,進口商品部分由本局第三組受理,國產商品部分
則由本局各轄區檢驗單位受理。
四 經檢驗不合格機電類商品,其改善計畫可合理改善其不合格原因使符
合檢驗規定者,同意其重新報驗。
機電類商品其不合格原因係電源電壓、頻率標示不符國家標準或經重
新標示或塗改者,不同意其重新報驗。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商品本體及包裝之電源標示均符合規定,僅使用說明書電源標示不
符規定者。
(二) 商品本體電源標示符合規定,但內部部分零組件電源標示規格不符
,而該零組件屬可更換,經提出更換零組件之改善計畫並檢附經原
產製廠確認之文件者。
(三) 其他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專案核准者。
五 申請重新報驗案件經同意後,由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 (構) 受理重
新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