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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德元埤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德元埤水庫 (以下簡稱本
    水庫) 所攔蓄急水溪流域龜子港排水及灌溉回歸水水量,供應農業用
    水目標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為管理機構,負
    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台南縣急水溪流域龜子港排水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一) 堰堤。
 (二) 溢洪道。
 (三) 自然溢洪道。
 (四) 抽水站。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之需要。
 (二) 防洪運轉:颱風、豪雨或水庫蓄水超過上限之降雨期間,經由溢洪
      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 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 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 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 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七) 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八) 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西南氣流之豪
      雨,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 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 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水位。
 (十一) 洪峰發生期間: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當水庫進水流量繼續增大
        至已發生之最大進水流量,或在洪峰發生後階段,當水庫進水流
        量大於已發生之最大水庫進水流量時。
 (十二) 洪峰發生後階段:在洪峰發生期間,當連續兩小時發生水庫進水
        流量小於前一小時進水流量的情況時,則進入洪峰發生後階段。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在該期作烏山頭水庫之北幹線正常灌溉時,得依
    需水量儘量放水,若該期作北幹線無灌溉時,應依據水庫運用規線執
    行。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蓄水位在上限以上時,得視需要超量供應或洩放將蓄水位降至上限
      為止。
(二)蓄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計畫用水量供應。
(三)蓄水位在下限以下時,得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由水
      利會召開相關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聯席會議協商辦理。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之防洪運轉,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 當水庫水位超出上限時,得啟用溢洪道弧形閘門排洪,降低水庫水
      位至上限止,排洪量以不超過進水量原則下洩洪。
 (二) 進入颱風情況且水庫集水區尚未降雨時,若本水庫該旬上游集水區
      無灌溉,水庫得降低水位至標高一三‧二○公尺以上,若本水庫該
      旬上游集水區有灌溉,水庫得降低水位至標高一二‧○○公尺以上
      。本時段放水量以不造成下游災害為原則。
 (三) 洪峰發生期間:依最大放水量及最大增加率規定儘可能洩放洪水,
      若溢洪道仍不足宣洩洪水,得由自然溢洪道排放洪水。
 (四) 洪峰發生後階段:若水庫放水流量小於水庫進水流量,得繼續增加
      放水量至前一小時進水流量。但不得違反洪峰發生期間規定。若水
      庫放水流量大於水庫進水流量,得維持原閘門開度至關閉閘門止,
      必要時得視蓄水需要減少閘門開度。


八、在溢洪道閘門排洪前一小時,播放放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
    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台南縣消防局柳營分隊、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
    局、麻豆分局,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台南縣柳營鄉公所。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九、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水利會得逕作
    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川區域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閘門實施緊急放水
    ,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八點規定通知並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得
    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一、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