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德元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急水溪流域龜子港排水及灌溉回歸水水量,供應農業用水目標使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以下簡稱嘉南管理處)為管理機
關,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急水溪流域龜子港排水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堰堤。
(二)溢洪道。
(三)自然溢洪道。
(四)抽水站。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豪雨或水庫蓄水超過上限之降雨期間,經由溢洪道
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
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七)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八)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或因
颱風引進西南氣流之豪雨,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水位。
(十一)洪峰發生期間: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當水庫進水流量繼續增大至
已發生之最大進水流量,或在洪峰發生後階段,當水庫進水流量大
於已發生之最大水庫進水流量時。
(十二)洪峰發生後階段:在洪峰發生期間,當連續兩小時發生水庫進水流
量小於前一小時進水流量的情況時,則進入洪峰發生後階段。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在該期作烏山頭水庫之北幹線正常灌溉時,得依需水
量儘量放水,若該期作北幹線無灌溉時,應依據水庫運用規線執行。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位在上限以上時,得視需要超量供應或洩放將蓄水位降至上限為
止。
(二)蓄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計畫用水量供應。
(三)蓄水位在下限以下時,得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由嘉南
管理處召開相關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聯席會議協商辦理。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之防洪運轉,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當水庫水位超出上限時,得啟用溢洪道弧形閘門排洪,降低水庫水位
至上限止,排洪量以不超過進水量原則下洩洪。
(二)進入颱風情況且水庫集水區尚未降雨時,若本水庫該旬上游集水區無
灌溉,水庫得降低水位至標高一三‧二○公尺以上,若本水庫該旬上
游集水區有灌溉,水庫得降低水位至標高一二‧○○公尺以上。本時
段放水量以不造成下游災害為原則。
(三)洪峰發生期間:依最大放水量及最大增加率規定儘可能洩放洪水,若
溢洪道仍不足宣洩洪水,得由自然溢洪道排放洪水。
(四)洪峰發生後階段:若水庫放水流量小於水庫進水流量,得繼續增加放
水量至前一小時進水流量。但不得違反洪峰發生期間規定。若水庫放
水流量大於水庫進水流量,得維持原閘門開度至關閉閘門止,必要時
得視蓄水需要減少閘門開度。
八、在溢洪道閘門排洪前一小時,播放放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
利署第五河川分署,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柳營分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
分局、麻豆分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臺南市柳營區公所。
第四章 緊急運轉
九、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嘉南管理處得逕作
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川區域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閘門實施緊急放水,降
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八點規定通知並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得播放
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一、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