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鳳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閉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林內排水上游,為一離槽水庫,由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詳附圖一至附圖三):
(一)東港溪攔河堰(以下簡稱東港堰),堰型為浮式溢流堰。
1.堰橋長度:八十七公尺。
2.溢洪頂寬度:三公尺。
3.設計常水位:標高一‧二公尺。
4.最高洪水位:標高三‧五公尺。
5.攔污柵:四組。
6.靜水池:一池。
7.調節門:四門。
8.導水渠:斷面寬二‧六公尺,高二‧二公尺,常水位○‧九五公
尺,渠底標高○‧七六公尺。
9.最大導水量:八‧五秒立方公尺。
(二)主壩:分層滾壓分區型土壩,壩頂標高五十三‧五公尺,壩頂長三
百二十五公尺,壩頂寬度九公尺,設計滿水位標高五十公尺。
(三)副壩:分區滾壓土壩,壩頂標高五十三‧五公尺,頂長二百十一公
尺,壩頂寬度七公尺。
(四)溢洪道:無閘門控制側槽自由溢流堰,堰長度四十五公尺,堰頂標
高五十公尺,設計洪水量九十一秒立方公尺,溢洪隧道為內徑四‧
五公尺,長二百三十公尺,出口標高十七‧五公尺。
(五)取水工:位於副壩右壩座上游面,其上部設操作房一座,為靠岸斜
槽式滑動閘門共計四門,第一號到第三號閘門,每門寬三‧二公尺
,高二‧九公尺,第四號閘門,寬三‧六公尺,高三‧五公尺,於
水位標高三十公尺至四十五公尺,以依水庫蓄水水位高低,分層開
啟閘門取水。
四、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東港堰溢洪道閘門
1.平時操作:本堰溢洪道屬傾倒式閘門,平時水位調節閘門半開(
百分之五十),以利蓄集水源。
2.警告性放水操作:於調節性放水操作或排洪操作前一小時先進行
放水,採單門操作,並以漸增式放水。
3.調節性放水操作:為預防颱風及豪雨狀況,或為排砂疏浚需要,
開啟溢洪道或排砂道閘門,調降本堰蓄水位之放水,採單門操作
,並以漸增式放水。
4.排洪操作:颱風或豪雨時,水位高漲達一‧五公尺時,本堰進入
排洪狀況,為排除庫區淤積砂及雜物,採單門操作,並以漸增式
放水,由第一號至第八號閘門依序開啟至百分之一百,洪峰過後
,退水水位降至一‧○公尺以下時,再由逆向(第八號至第一號
)閘門依序關閉溢洪道及排砂道閘門至半開(百分之五十),恢
復蓄水。
(二)東港堰排砂道閘門
1.平時操作:本堰排砂道屬傾倒式閘門,平時閘門半開(百分之五
十),以利蓄集水源。
2.當東港堰溢洪道閘門全開排洪時,得啟動排砂道閘門,協助排洪
。
3.東港堰溢洪道進行排洪操作期間,得啟動排砂道閘門,排除淤砂
及雜物。
4.為檢查維修或其他必要時得開啟排砂道,惟如有放水且此時溢洪
道無放水操作,並先比照溢洪道閘門之警告性放水操作,進行警
告性放水。
(三)取水工取水閘門
1.依水庫水位,以油壓啟用操作各層閘門至全開,使水庫水位與抽
水井為平衡水頭,再依淨水廠需要水量啟動抽水機抽取原水供淨
水廠處理。
2.各閘門運轉範圍為第一號閘門自標高四十三‧二公尺至四十五公
尺以下,第二號閘門自標高三十八‧八公尺至四十三‧二公尺,
第三號閘門自標高三十四‧四公尺至三十八‧八公尺,第四號閘
門自標高三十公尺至三十四‧四公尺。
3.取水工取水閘門堰頂水深高度流量對照表詳附表一。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應確實記錄。
六、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七、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