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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17: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玉峰堰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利用曾文溪水源,充分發揮玉峰堰水
    庫(以下簡稱本水庫)運用功能,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用水標的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
    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曾文溪下游臺南市山上區附近,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活動堰(排洪道及排砂道)。
(二)固床工。
(三)魚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排洪道放水之運轉。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堰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時。
(四)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大豪雨或特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時。
(五)引水利用運轉:攔水抬高水位,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之用水標的運
      轉所需。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於引水利用期間,必要時得進行排砂或降低水位。


六、本水庫引水時應考量下游水權人之用水權益及下游河川生態需求。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颱風及豪雨情況不為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八、遇豪雨、颱風或上游曾文、南化或鏡面水庫洩洪放水等情況,本水庫
    水位高於標高十‧三公尺時,排洪道水門倒伏;水位高於標高十‧四
    公尺時,排砂道水門倒伏,以避免水門於洪水時遭漂流物破壞,但為
    排砂需要得倒伏部分水門,以調控河川水位。


九、本水庫水門倒伏以進行調控水位、排洪或排砂致下游河川水位有驟升
    之虞時,應於放水一小時前發布放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
    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臺南市政府、臺南市
    消防局、臺南市警察局,迅速轉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發生異常現象時,得採取緊急放水
    等必要應變措施。


十一、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無法事先
      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執行各項緊急應變措
      施。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