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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玉峰堰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19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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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利用曾文溪水源,充分發揮玉峰堰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運用功能,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曾文溪下游臺南市山上區附近,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活動堰(排洪道及排砂道)。
    (二)固床工。
    (三)魚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排洪道放水之運轉。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堰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時。
    (四)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
        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時。
    (五)引水利用運轉:攔水抬高水位,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之用水標的運轉
        所需。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於引水利用期間,必要時得進行排砂或降低水位。
六、本水庫引水時應考量下游水權人之用水權益及下游河川生態需求。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颱風及豪雨情況不為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八、遇豪雨、颱風或上游曾文、南化或鏡面水庫洩洪放水等情況,本水庫水位
    高於標高十‧三公尺時,排洪道水門倒伏;水位高於標高十‧四公尺時,
    排砂道水門倒伏,以避免水門於洪水時遭漂流物破壞,但為排砂需要得倒
    伏部分水門,以調控河川水位。
九、本水庫水門倒伏以進行調控水位、排洪或排砂致下游河川水位有驟升之虞
    時,應於放水一小時前發布放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南
    區水資源分署、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消防
    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迅速轉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發生異常現象時,得採取緊急放水等必
    要應變措施。
十一、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無法事先通知
      或通報時,應立即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執行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