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河川局執行防水、
洩水建造物(以下稱建造物)檢查之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二、河川局應就轄管建造物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並配合上級
機關辦理複查作業。
前項複查由本署河川海岸組負責幕僚作業,並得視業務內容
邀集相關組室等協助辦理。
三、河川局對轄管建造物檢查工作,除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
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等相關規定外,並應
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完成檢查,檢查
後發現有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護或改善,並將其
辦理情形併檢查結果於二月底前函報本署,檢查結果之
編撰格式,詳附件1。
(二)不定期檢查:依河川局訂定之安全維護手冊,於建造物
遭受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之事件後立
即辦理檢查,檢查後發現有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
護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形併檢查結果於事件發生後七
日內函報本署,但有特殊情況經敘明理由報本署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河川局應依據檢查結果改善,並填妥追蹤統計表及辦理
情形表於完成檢查後之下個月起,每月五日前函報本署
,詳附件2及3。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辦理情形併檢查結果資料,係指
河川局應於檢查完成後,依據檢查結果建議改善方式、估計
改善經費,並檢視改善急迫性後填妥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統
計表及總表,併同依該建造物毀損情形撰寫檢查報告函報本
署。
四、各項檢查結果,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
水、洩水建造物篇)分為立即改善、注意改善、計畫改善及
正常,改善原則如下:
(一)列為立即改善案件,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於定
期檢查中發現者,並應於四月底前改善至無立即危險;
於不定期檢查中發現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並
加強防汛作業。
(二)列為立即改善案件,複查時應全部抽檢;列為注意改善
及計畫改善案件,應列入歲修、養護設施維修改善及維
護管理等相關計畫工程內改善。
(三)原列改善等級得依改善情形或災害狀況,改列其他等級
至改善完成。
五、建造物檢查之複查作業,以每年四月底前完成為原則,河川
局應依下列原則配合辦理:
(一)複查項目除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
水、洩水建造物篇)辦理外,並得視實際情形適時調整
及增減現場抽檢數量。
(二)複查方式包括文件查閱及現場抽檢,河川局應備妥相關
文件接受查閱;現場抽檢時應提供書面資料,並由專人
解說。
(三)複查工作完成後,河川局應於接獲複查結果通知後配合
更新檢查報告,併同意見回應於十五日內函報本署研議。
(四)已改善完成之案件,應於下一個月提送追蹤表時註明並
檢附相關改善前中後照片;必要時得實地勘查。
(五)當年度年底前仍未完成改善之案件,應依目前改善等級
列入下一年度之改善案件,以持續追蹤控管。
前項複查作業之成果,由本署編撰總結報告,格式詳附件4。
六、建造物檢查工作經複查各項成效考核評估結果並進行總結後
,評分成績較優前三名,河川局應給予相關人員適當之獎勵
,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者,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
協辦人員各嘉獎一至二次。
(二)第二名或第三名者,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主辦機關相
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