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河川局執行防水、洩水建造物
(以下稱建造物)檢查之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河川局應就轄管建造物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並配合上級機關辦理複查
作業。
前項複查由本署河川海岸組負責幕僚作業,並得視業務內容邀集相關組室
等協助辦理。
三、河川局對轄管建造物檢查工作,除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
(防水、洩水建造物篇)等相關規定外,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完成檢查,檢查後發現有缺失
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護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形併檢查結果於二月
底前函報本署,檢查結果之編撰格式,詳附件 1。
(二)不定期檢查:依河川局訂定之安全維護手冊,於建造物遭受地震、洪
水、豪雨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之事件後立即辦理檢查,檢查後發現有
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護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形併檢查結果於
事件發生後七日內函報本署,但有特殊情況經敘明理由報本署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河川局應依據檢查結果改善,並填妥追蹤統計表及辦理情形表於完成
檢查後之下個月起,每月五日前函報本署,詳附件 2 及 3。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辦理情形併檢查結果資料,係指河川局應於檢
查完成後,依據檢查結果建議改善方式、估計改善經費,並檢視改善急迫
性後填妥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統計表及總表,併同依該建造物毀損情形撰
寫檢查報告函報本署。
四、各項檢查結果,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
物篇)分為立即改善、注意改善、計畫改善及正常,改善原則如下:
(一)列為立即改善案件,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於定期檢查中發現
者,並應於四月底前改善至無立即危險;於不定期檢查中發現者,應
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並加強防汛作業。
(二)列為立即改善案件,複查時應全部抽檢;列為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案
件,應列入歲修、養護設施維修改善及維護管理等相關計畫工程內改
善。
(三)原列改善等級得依改善情形或災害狀況,改列其他等級至改善完成。
五、建造物檢查之複查作業,以每年四月底前完成為原則,河川局應依下列原
則配合辦理:
(一)複查項目除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
物篇)辦理外,並得視實際情形適時調整及增減現場抽檢數量。
(二)複查方式包括文件查閱及現場抽檢,河川局應備妥相關文件接受查閱
;現場抽檢時應提供書面資料,並由專人解說。
(三)複查工作完成後,河川局應於接獲複查結果通知後配合更新檢查報告
,併同意見回應於十五日內函報本署研議。
(四)已改善完成之案件,應於下一個月提送追蹤表時註明並檢附相關改善
前中後照片;必要時得實地勘查。
(五)當年度年底前仍未完成改善之案件,應依目前改善等級列入下一年度
之改善案件,以持續追蹤控管。
前項複查作業之成果,由本署編撰總結報告,格式詳附件4。
六、建造物檢查工作經複查各項成效考核評估結果並進行總結後,評分成績較
優前三名,河川局應給予相關人員適當之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者,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
獎一至二次。
(二)第二名或第三名者,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
人員各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