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查驗石油製品品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
三、為查驗石油製品品質,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檢驗機構辦理石油製品查
驗工作。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業者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品質所為之採樣與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試驗。
(三)全規範項目:指國家標準規定之品質項目。
(四)重點規範項目:指國家標準規定之品質項目中,對於人體健康、
空氣品質、機械性能及安全等影響較大,且具有指標性判斷功能
之項目。
(五)篩選分析:指非依國家標準方法進行之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
性之快速、簡便檢測技術。
五、本要點適用對象及查驗標的如下:
(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汽柴油批發業及加油站業者銷售之汽油、
柴油。
(二)自用加儲油設施業者自用之汽油、柴油。
(三)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零售業與加
氣站業者銷售之液化石油氣。
(四)自用加儲氣設施業者自用之液化石油氣。
(五)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漁船加油站業者銷售之甲種漁船油。
(六)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者銷售之航空燃油。
(七)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再生油品業者所銷售之燃料油。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對象及其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
六、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於執行本要點所訂之查驗前,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確認查驗人員及其查驗資格。
(二)備齊查驗所需相關文件、工具及設備。
(三)確認相關儀器具有效性。
七、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於執行查驗前無須事先通知業者,得逕至業
者營業場所進行查驗,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出示證件:於查驗現場應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執行機關核發
之公文或證明文件。
(二)採樣:進入業者營業場所後,得請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領至採
樣點以進行相關採樣作業。查驗人員採樣時,樣品容器應保持乾
淨,並填具相關查驗表單(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七)
。
(三)樣品簽封:樣品採樣完畢後,應會同業者進行樣品封存動作,於
樣品封條註明樣品編號、樣品名稱、採樣日期等資訊,並由查驗
人員以及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於樣品封條上簽名後,確實封存
並拍照存證。
(四)業者確認:請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於查驗單上簽名。
(五)加油站業者留樣處理:查驗對象為加油站業者,查驗人員採樣購
回實驗室進行檢驗時,應針對業者於槽車卸油時所保留之最近三
批次留樣進行拍照存證,並得提供新容器供業者使用。
八、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執行石油製品品質查驗:
(一)計畫查驗:指按全年度計畫所執行之查驗。
(二)不定期查驗:指經民眾反映或執行機關認定有執行必要之查驗。
九、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辦理汽、柴油之採樣流程(附件八)如下:
(一)查驗人員進行油品採樣時,由加油槍、供油口或槽車等採樣點取
出,每一件樣品取一公升,並以相關篩選儀器進行樣品篩選分析
。
(二)樣品經篩選分析,油品品質項目異常時,即應另行採樣,汽油每
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二公升,柴油每一件樣品取
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經會同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
簽封後,由查驗人員購回實驗室進行檢驗。
(三)樣品經篩選分析油品品質項目正常時,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採樣
於實驗室進行檢驗。
(四)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執行油品採樣時,得直接購回實驗室進行樣品
篩選分析;其採樣流程,準用第二款規定。
(五)執行不定期查驗之採樣時,得準用前款規定。
十、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之採樣流程(附件八)如下
:
(一)查驗人員進行液化石油氣採樣,由採樣點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五
百毫升,並以相關篩選儀器進行樣品篩選分析。
(二)樣品經篩選分析,液化石油氣品質項目異常時,即應依下列方式
另行採樣,經會同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簽封後,由查驗人員購
回實驗室進行檢驗:
1.車用液化石油氣:由加氣機或槽車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
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
2.家用液化石油氣:
(1)煉製業與輸入業:由儲槽或槽車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
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
(2)經銷業:由儲槽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
取三公升。
(3)分裝業與零售業:自液化石油氣容器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
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其液化石油氣容器於簽封後
留存於業者營業場所。
(三)樣品經篩選分析,液化石油氣品質項目無異常時,得視實際需要
,另行採樣於實驗室進行檢驗。
(四)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執行液化石油氣採樣時,得直接購回實驗室進
行樣品篩選分析;其採樣流程,準用第二款規定。
(五)執行不定期查驗之採樣時,得準用前款規定。
十一、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辦理甲種漁船油、航空燃油或燃料油之採
樣流程(附件九)如下:
(一)查驗人員進行甲種漁船油、航空燃油或燃料油採樣時,由下列
採樣點取出後,經會同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簽封後,由查驗
人員攜回實驗室進行檢驗。
1.甲種漁船油:由加油槍、抽油幫浦或油槽適合採樣點取出,
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一公升。
2.航空燃油:由槽車或儲槽灌口採樣點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
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
3.燃料油:由儲槽旋塞、灌口或抽油幫浦採樣點取出,每一件
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二公升。
(二)執行不定期查驗之採樣時,得準用前款規定。
十二、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之規範項目如下:
(一)全規範項目。
(二)重點規範項目:
1.車用無鉛汽油:辛烷值、苯含量、氧含量、雷氏蒸氣壓、密
度及銅片腐蝕性。添加燃料乙醇時,應檢驗燃料乙醇含量。
2.車用柴油:閃點、蒸餾溫度、硫含量、十六烷指數、密度及
銅片腐蝕性。添加脂肪酸甲酯時,應檢驗脂肪酸甲酯含量。
3.車用液化石油氣:二烯烴含量、密度、蒸氣壓、馬達法辛烷
值、總硫含量及銅片腐蝕性。
4.家用液化石油氣:1,3-丁二烯、五碳烴及以上、相對密度、
蒸氣壓、含硫量及銅片腐蝕性。
5.甲種漁船油:黑色染劑。
6.航空燃油:總酸價、硫醇硫含量、總硫含量、蒸餾性質(蒸
餾溫度、蒸餾殘餘量、蒸餾損失)、閃點、密度、銅片腐蝕
性、存在膠量、導電度。
十三、專業檢驗機構依第九點或第十點完成採樣後,應依據樣品篩選分析
結果及下列方式(附件八),於實驗室進行檢驗:
(一)分析結果異常者,應就樣品之異常項目於篩選分析後一至二個
工作日內完成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方法檢驗。
(二)分析結果無異常者,得視實際需要進行重點規範或全規範項目
檢驗。
專業檢驗機構執行計畫查驗時,其所進行之重點規範項目檢驗,且
檢驗結果判定符合國家標準之樣品總數,應再就其中至少百分之十
之樣品進行全規範項目檢驗。
專業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之辦理流程如下:
(一)於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樣品之異常項目經檢驗判定不符合國家
標準者,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並應於樣品判定後五至七個工
作日內,完成檢驗並出具全規範項目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二)於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樣品經檢驗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者,應
立即通知執行機關,並應於判定後五至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
驗並出具重點規範或全規範項目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十四、專業檢驗機構依第十一點完成採樣後(附件九),得視實際需要於
實驗室進行重點規範或全規範項目檢驗,樣品經檢驗判定不符合國
家標準者,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並應於判定後五至七個工作日內
,完成檢驗並出具重點規範項目或全規範項目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
十五、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查驗過程,應嚴予保密,並依據檢驗報告判定樣
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及出具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專業檢驗機構出具之檢驗報告,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附件十)
:
(一)基本資料:專業檢驗機構名稱、委託機關、受檢營業主體名稱
、採樣地點、採樣地址、採樣日期、樣品名稱、檢驗類別、檢
驗日期、報告簽署人及專業檢驗機構(蓋章)。
(二)檢驗紀錄: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國家
標準規定、檢驗結果、判定結果及備註。其中判定結果應以「
符合國家標準」或「不符合國家標準」字樣表示。
樣品之檢驗結果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者,專業檢驗機構應檢附不符
合國家標準項目之原始檢驗數據、量測不確定度及查驗單等必要資
訊予執行機關。
十六、專業檢驗機構就檢驗結果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之樣品,應保存至相
關爭訟程序完結。
十七、執行機關接獲專業檢驗機構檢驗報告後,對石油製品檢驗結果不符
合國家標準之營業主體,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等規定辦理相
關程序。
十八、石油製品經檢驗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者,執行機關得視個案影響程
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研判是否公開其調查經過及結果,或於
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
十九、查驗所需價購樣品之費用,由執行機關預算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