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機關辦理中央管河川治理
規劃及治理計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應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一水系
或利害有關水系為一規劃單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檢討作業:
(一)河川治理計畫核定或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公告已超過五年
,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1.經水文分析檢討,計畫洪水量與原公告值有百分之十以上差異者
。
2.河川現況流路已明顯改變或沿岸土地利用改變,治理計畫已不符
合實際需求者。
(二)因天然重大災害,河性有明顯改變者。
(三)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需要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需要辦理者。。
四、辦理河川治理計畫檢討時,應將其他機關或人民建議事項列入考量。
五、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檢討作業,除特殊情形外,辦理期程如下:
(一)治理規劃檢討幹流長度小於五十公里河川,辦理期程以二年為原則
;幹流長度大於五十公里河川,辦理期程以三年為原則。
(二)治理計畫修訂與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繪製,辦理期程以
一年為原則。
(三)治理規劃檢討報告(初稿)完成後,規劃單位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初
審,再於三個月內修正完成報本署審查,並於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
修正報本署備查。
(四) 治理計畫修訂(初稿)報本署審查後,應於三個月內修正完成報
本署審議,並於審議後三個月內完成修正報本署核定。
六、河川經規劃檢討無須修訂治理計畫者,應報本署審查同意。
七、河川治理計畫經檢討修訂後,相同河段未超過五年,不得再辦理檢討
,但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者,不在此限。
八、河川治理規劃或檢討與河川治理計畫及修正等格式,由本署另訂之。
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公告後,河川治理規劃檢討報告、治理
計畫、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等書圖紙本除分送相關機關單
位外,其電子檔及電子圖資需另分送本署河川勘測隊及河川海岸組。
十、跨省市河川及縣(市)管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作業,得準用本要
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