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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1316006291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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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機關辦理中央管河川治理規劃
    及治理計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應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一水系或利
    害有關水系為一規劃單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檢討作業:
    (一)河川治理計畫核定或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公告已超過五年,
        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1.經水文分析檢討,計畫洪水量與原公告值有百分之十以上差異者。
        2.河川現況流路已明顯改變或沿岸土地利用改變,治理計畫已不符合
          實際需求者。
    (二)因天然重大災害,河性有明顯改變者。
    (三)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需要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需要辦理者。。
四、辦理河川治理計畫檢討時,應將其他機關或人民建議事項列入考量。
五、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檢討作業,除特殊情形外,辦理期程如下:
    (一)治理規劃檢討幹流長度小於五十公里河川,辦理期程以二年為原則;
        幹流長度大於五十公里河川,辦理期程以三年為原則。
    (二)治理計畫修訂與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繪製,辦理期程以一
        年為原則。
    (三)治理規劃檢討報告(初稿)完成後,規劃單位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初審
        ,再於三個月內修正完成報本署審查,並於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正
        報本署備查。
    (四)治理計畫修訂(初稿)報本署審查後,應於三個月內修正完成報本署
        審議,並於審議後三個月內完成修正報本署核定。
六、河川經規劃檢討無須修訂治理計畫者,應報本署審查同意。
七、河川治理計畫經檢討修訂後,相同河段未超過五年,不得再辦理檢討,但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者,不在此限。
八、河川治理規劃或檢討與河川治理計畫及修正等格式,由本署另訂之。
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公告後,河川治理規劃檢討報告、治理計畫
    、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等書圖紙本除分送相關機關單位外,其
    電子檔及電子圖資需另分送本署河川海岸組及上傳至相關之圖籍管理系統
    。
十、跨省市河川及縣(市)管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作業,得準用本要點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