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推廣貿易基金項下支應之委辦計畫業務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委辦計畫之作業執行由本部委任本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辦理之。
三、委辦計畫預算之編列應由貿易局依貿易推廣及貿易政策之需要,並配
合經貿情勢之需求,規劃年度委辦計畫及其概算提本部推廣貿易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審議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四、預算案經完成法定程序後,各項委辦計畫應由貿易局研提執行計畫,
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五、各項委辦計畫,除依法規明定委由特定單位辦理者外,貿易局應依「
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擇定委辦對象。
六、委辦合約之簽訂,由貿易局代理以本部名義為之。
七、貿易局得於委辦合約規定,委辦對象應按時提出工作報告及於計畫完
成後提出成困報告送貿易局查核,必要時貿易局並得派員進行實地查
核。
八、貿易局應就委辦對象提出之委辦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績效評估,並提
送本委員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