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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委辦計畫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35020013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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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支應之委辦計畫業務,除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委辦計畫之作業執行由本部委任本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
    之。
三、委辦計畫預算之編列應由貿易署依貿易推廣及貿易政策之需要,並配合經
    貿情勢之需求,規劃年度委辦計畫及其概算提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四、預算案經完成法定程序後,各項委辦計畫應由貿易署研提執行計畫,提送
    本委員會審議。
五、各項委辦計畫,除依法規明定委由特定單位辦理者外,貿易署應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擇定委辦對象。
六、委辦契約之簽訂,由貿易署代理以本部名義為之。
七、貿易署得於委辦契約規定,委辦對象應按時提出工作報告及於計畫完成後
    提出成果報告送貿易署查核,必要時貿易署並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
八、貿易署應就委辦對象提出之委辦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績效評估,並提送本
    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