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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委辦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一、凡在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推廣貿易基金項下支應之委辦計畫業務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委辦計畫之作業執行由本部委任本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辦理之。


三、委辦計畫預算之編列應由貿易局依貿易推廣及貿易政策之需要,並配
    合經貿情勢之需求,規劃年度委辦計畫及其概算提本部推廣貿易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審議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四、預算案經完成法定程序後,各項委辦計畫應由貿易局研提執行計畫,
    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五、各項委辦計畫,除依法規明定委由特定單位辦理者外,貿易局應依「
    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擇定委辦對象。


六、委辦合約之簽訂,由貿易局代理以本部名義為之。


七、貿易局得於委辦合約規定,委辦對象應按時提出工作報告及於計畫完
    成後提出成困報告送貿易局查核,必要時貿易局並得派員進行實地查
    核。


八、貿易局應就委辦對象提出之委辦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績效評估,並提
    送本委員會核備。